【公路工程监理规定】公路工程监理规范 1 总则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实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的科学有效监督和管理,使监理工作标准化、 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项目的施工以及养护大、中修监理。 1.0.3 本规范所称监理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 本规范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 本规范所称监理人员为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人员,及具有初级技 术职称和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技术人员。 本规范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等的 监督和管理活动。 1.0.4 监理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与地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鲁价费发 [2000]96 号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委 ): 为加强公路管理 , 保证公路路产路权在受到损坏和占用后得到补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 现制定《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 自 2000 年 4月 10日起 执行。 附件一 :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标准表 附件二 :山东省公路占用补偿收费标准表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 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中的一般公路。 第三条 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工程、隧道、测桩、界碑、里程碑、 百米桩、示警桩、轮廓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