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 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 (津政发〔 1998〕45 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津政发〔 2003〕51 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 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 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 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
返还土地出让金请示一 人民政府 有限公司因投资景 观餐厅摘牌亩土地,费用由企业全额支付,根据扶持政策及双方协议, 应给予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万元; 因企业正在建设, 基础工程已陆续 完工,需支付工程款,现要求开发区返还上述资金。 以上请示, 妥否,请批示。 有限公司 年月日 返还土地出让金请 示二 樟树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企业进一步做 大做强,我镇将地处洋塘洲原镇鱼种场的一宗土地出让, 用于支持江 西阳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扩大和兴建厂房。 现土地出让金已全 部缴交市财政。 根据樟府办发 [20]52 号文件精神,请市政府将 上述缴交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永泰镇政府, 用于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 设。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永泰镇人民政府 返还 土地出让金请示三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我公 司于 20年 6 月 12 日通过土地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编号为 20-56, 宗地面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