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91216 【实施日期】 19980101 根据 1997年 12月 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2号令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农村村民 ( 以下简称村民 ) 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 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 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 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 ,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 ( 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 )或其他 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 当
建房施工合同书 甲方: 姓名: 住址: 乙方: 姓名: 住址: 甲方将位于 的自住用房的建设施工工程经双方协商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 就该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甲方包料。乙方负责出工建设并自行 解决建设施工所需要的所有设备,甲方负责建房所用的全部原材料,施工过程所需的 水电费用由甲方支付,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生活由乙方自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 意施工安全,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因施工设备的原因和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导 致的一切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于乙方对施工工地管理疏忽造 成的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施工图纸经 双方确认后,不能随便更改,如需要更改双方商量后同意。 二、被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将包括地梁在内的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 工全部承包给乙方(其中包括贴内外墙的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