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 2006〕7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00六年五月十六日 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 目 录 第一章 城市容貌 第二章 环境卫生 第三章 广告标志与景观照明 第四章 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第五章 城市绿化与公共水域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提高城市文明 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和《贵阳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城市容貌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区、县(市)。 第三条 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广告标志和景观照明, 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 城市绿化和公共水域等方面的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 城市建设、扩建、改建
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 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前,对住宅工程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 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均 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相关规范、 技 术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合同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 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 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