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拆迁 第三章公共设施及其它附着物的拆迁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五章违反本条例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动迁安置工作,保证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 行各种建设,涉及动迁、安置、补偿事宜,均按本条例办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动迁,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既要保证建设的需要,又要妥善安 置、合理补偿。被动迁单位和被动迁户,必须在限期内迁完;建设单位必须妥善安置被动迁单 位和被动迁户。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的动迁安置工作; 审批建设单位的动迁申请;调解、处理动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涉及动迁安置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承担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甲方自愿将一套拆迁安置房出让给乙方, 就有关购买事项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所分配的安置房屋尚未建造完成, 也未办理选房事宜。 甲方 楼层为 1 层和 4 层,现决定将自己手中的 2 层出售给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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