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9]第 62号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 2009年 5月 22日市人民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7月 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平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居民 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 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 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管、财政、公安、消防、工商、税务、 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TJDT/ZY-JH-02) 1 总则 1.1 目的及意义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 程造价,维护地铁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1.2 定义 本制度所称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各个阶段 --- 即项目可研、初步 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实施阶段的所对应的估算、 概算、预算、结算的控制。 1.3 适用范围 凡地铁公司管控的工程项目均执行本制度, 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独立操作的工程 项目参照本制度执行。 2 职责分工 2.1 公司计划合同部为工程造价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a)制定及修订造价管理制度; b)审核估算、概算; c)组织编制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拦标线; d)审核合同价款; e)审核清单外单价; f) 组织完成建设项目阶段性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工作。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