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9 年 5 月 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5 月 2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号公布 自 2009 年 7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 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 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1999年 6月 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木材流通正常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物 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木竹制品,以及以木竹为原(燃) 料、消耗 木竹资源较多的林产品。具体品种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木材流通,是指木材经营、加工、运输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木材流通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