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5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 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 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 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1 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 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 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