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 2007 年 07月 13 日 15 时 48分 407 主题分类 : 土地房产 建设建筑 “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 [2007]52 号 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审核、 建设等管理工作, 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位应当按照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 报送程序,向市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第三条 对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地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 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 第五条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2006年为 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 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006年为 14055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并在我市 (三)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迁人。 第六条 (一)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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