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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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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91)环监字第 338号) (1991年 8月 29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发〈19 90〉65号文)中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增强执法力量”的 规定,为强化对工业污染源、海洋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理的主要任务, 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下, 依 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 查,并参与处理。 第三条 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环境监理机 构。环境监理机构内设立环境监理员,在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也应设立专 职环境监理员,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充实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力量。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列入行政或事业编 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环

监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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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计分办法 潍建招字 [2009] 2 号 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保证评标的科学性、 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的建设监理评标定标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 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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