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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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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 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 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 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 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 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 原则。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 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给予以行政处罚” 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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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贯彻 实施,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效 实施安全监察,根据 行政处罚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 办事处,对违反 煤炭法、矿山安全法 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煤 矿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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