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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7.19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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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于 2008年6月13日业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于 2008年8月 1日起实施。本《条例》实施细则于 2009年 9月10日省精神文 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民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在经济建设、 政治建没、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依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文明单位建设是通过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有效途径。 文明单位是社会示范作用突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 单位。 第三条 文明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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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学风建设工作,弘扬优良的学 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 务实的学术氛围,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 设的实施意见》(教技〔 2011〕1号)和省教育厅《加强和改进黑龙 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实施细则》(黑教科〔 2012〕83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 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学风建 设主要包括发扬科学精神、端正学术行为、坚守科学伦理、遵守科学 规范等重要内容。 第三条 学风建设坚持应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标本 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和学风 建设工作体系,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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