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于 2008年6月13日业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于 2008年8月 1日起实施。本《条例》实施细则于 2009年 9月10日省精神文 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民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在经济建设、 政治建没、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依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文明单位建设是通过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有效途径。 文明单位是社会示范作用突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 单位。 第三条 文明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学风建设工作,弘扬优良的学 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 务实的学术氛围,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 设的实施意见》(教技〔 2011〕1号)和省教育厅《加强和改进黑龙 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实施细则》(黑教科〔 2012〕83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 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学风建 设主要包括发扬科学精神、端正学术行为、坚守科学伦理、遵守科学 规范等重要内容。 第三条 学风建设坚持应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标本 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和学风 建设工作体系,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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