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更明确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排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9 年 12 月 18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 变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等,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 行署 )、县 (含县级市,下同 )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含镇, 下同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 实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农垦、森工系统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经依法批准的农 ( 牧 )场、林业局 ( 场 )范围内土地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