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9 年 5 月 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5 月 2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号公布 自 2009 年 7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 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 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
1 湖南省道路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管理, 规范客运站服务工作,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旅客、客 运经营者提供优质规范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三优” 、“三化”规范》、《汽 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湖南省道路客 运站服务规范(试行)》。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客运站服务的常用术语、定义(见附 录 1)和服务(含旅客服务、运营服务、安全服务、环境服务及 信息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三级以上客运站的服务管理。四 级及以下客运站的服务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客运站应服从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 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 《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第五条 客运站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