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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河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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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 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 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 而批量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 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申 报医疗机构制剂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对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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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 1997 年 5 月 31 日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加强测绘管理, 规范测绘市场行为, 保障测绘工作顺 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与行政区 域界线测绘,数字化测绘与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非军事测绘活动,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 护测量标志,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测绘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 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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