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 (1994年7月13日 化学工业部) 1.总则 1.1为了加强化工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保证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根据《 化 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2.职责 2.1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监督本地区化工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手续,逐步建立 和完善本地区压力容器管理台帐,切实加强对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化工企业压力 容器使用情况(附件一)报上级化工主管部门并送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职责 2.2.1化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厂长、总机械师等)应按本《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 的压力容器实行综合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领导责任。 2.2.2化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a.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