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 工种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驾驶时必须携带驾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 给没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2、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到空档位置,并拉紧手刹车。 3、发动后应检查各种仪表、方向、制动器、灯光等是否灵敏可靠,并确认周围无障碍物后,方可呜号起步。 4、汽车涉水和通过漫水桥时,应事先查明行驶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 严禁熄火。 5、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应拉紧手制动器,下坡挂倒档,上坡挂前档,并将前后轮楔牢。 6、车辆通过泥泞路面时,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7、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条,下坡时不得滑行,并用低速档控制速度禁止急刹车。 8、车辆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相互之间应密切配合。 9、机动车辆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 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09年 8月 28日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12月 1日起施行。 2006 年 2月 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 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 “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