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 部门: xxx 时间: xxx 制作人: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 编号: CNCA—02C—058: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2005-10-10 发布 2005-12-01 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地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地基本要求 4.1 认证地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实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地有效性 5.2 认证证书地变更 5.3 认证证书地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地使用 6.1 准许使用地标志样式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7. 收费 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地文件
机动车通过有 交通信号灯 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 (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 转向灯,夜间行驶开 启近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有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 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实施条例》第 51 条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 交通信号灯 控制的交叉路口, 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