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文 件 建 设 部 (1992)价费字 479号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 (委员会)建委(建设厅),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几年的实践表明,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 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 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 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 由取得法人资格, 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 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 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 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 深度和工程的性质、 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
最新监理取费标准 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 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 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建设 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