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政府、社会和学术界就对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补偿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在阐述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补偿对农民的影响基础上,分析了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研究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补偿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 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 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 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 (镇)政府 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 无上述手续的, 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 由当地乡 (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 “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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