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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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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51 号)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20 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省 长 罗志军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供应、 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 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 家庭 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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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适应城市房屋商品化、社 会化的发展方向,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城市房 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有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 拆迁的房屋(含附属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的房屋,按 规定标准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方式。 第四条 实行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 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统一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规范文 本,并按规定到本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一)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 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权人) ; (二) 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界定的,下同) 、地段、地址、房屋结 构、等级、层次、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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