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3.1.4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 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所采用的部品、材料 的质量、规格、品种和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3.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4.2 成品住房装修严禁使用苯、 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3.4.4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应在装修工程完工至少 7d 后、 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应符合表 3.4.4 的规定。 表 3.4.4 住房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氡 ≤200(Bq/m3) 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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