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案件适用条款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案 案情摘要与法规适用: 当事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 物,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由公路管理 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 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案 案情摘要与法规适用: 当事人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 筑物、地面构筑物进行扩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 用由当事人承担。 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设施案 案情摘要与法规适用: 依据《公路安
XX交通局关于全面开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宣传月活动工作总结 为了深入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普及工作, 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上级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公路 安全保护条例》宣传月活动的要求和部署,我局结合工作 实际于 2011年 6月 10 至 7 月 1日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确 保《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到位,现将我局活动开展情况总 结汇报如下: 1、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宣传经费。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 好《条例》实施宣传活动,按照上级交通运输厅“关于印 发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 求,我局召开专题会议,并召开宣传贯彻《条例》动员大 会,制定了《条例》贯彻实施方案,成立以黄有为局长为 组长,局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办公室、人教科、安监 科、路政科、工程科等科室负责人以及市运管所、工程管 理站、路政所等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 《条例》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