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劳务 分包作业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将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 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作业是指木工、 砌筑、抹灰、石制作、 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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