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 提高宜居水平, 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 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 已 建成投入使用的 4 层及 4 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 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 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 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 本条第一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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