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湄洲湾煤炭码头一期陆域形成及疏浚工程 开山及回填施工方案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国投湄洲湾煤炭码头一期陆域形成及疏浚工程项目经理部 二 O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概述 本项目一期陆域形成中的开山共分为两个区,开挖量约 888390m3,由于征 地拆迁原因,迟迟未开工,现初步计划 12月初试开工,安排施工约 160天,考 虑工序衔接、春节等因素,正常作业天数约 140 天,施工强度为 888390m3/140 天=5552 m3/天,强度比较大,如果不能顺利连续作业,将对总体施工进度进一 步带来更严重影响;我部据此将选用 PC200型液压挖掘机(部分带镐头) 5台, 转运自卸汽车 10~15台。按照进度安排, 开挖前 3天进场,直到完成开挖任务退 场。根据开挖区地质资料作好爆破开挖准备;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开山施工设备 详见附表一 。 开挖 B区为红线内两个小山包, 主要由粉质粘土、残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 法 律 问 题 的 复 函 来源:国土资函 190号 作者:国土资源部 日期: 06-0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 用法律的请示函。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 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 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 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 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