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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明确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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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出通知。\r\n通知指出,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明确,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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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模式,要求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但是为了平衡地区税收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关政策,允许分支机构就地纳税,这增加了企业纳税的复杂程度。本文对相关政策进行解析,目的是帮助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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