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宣城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 法规 名称 条款及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 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 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的; (二)私 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 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 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 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 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 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