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一、总则 1. 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 开始建设。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 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2. 工程开工前,要作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图的核 对优化工作,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申请开工。 3. 凡属本施工标段工程及单位工程, 都应在正式开 (复) 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4. 严格执行开工报告报审制度,未经批准的工程不得开 工。 5. 开工报告作为验工计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批准开 工的工程一律不予验工计价。 二、开工报告审批程序 1. 总开工报告由局项目部工程管理部编制并上报;其他 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由各项目部编写,局项目部签字盖 章后自行上报监理分站初审,报监理总站复审,复审 完后广珠项目部审批; 。 2. 合同标段总开工报告及重点工程开工报审表于开工前 5天报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 3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首先要分清一、二、三级动火范围。 2、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审批手续,动火许可手续 按一、二、三级动火审批程度。 (1)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 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批后, 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 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 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在禁火区、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的,除办理动火许可手续外, 还必须落实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并确认无火险隐患和危险 性。 4、焊、割作业者,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动火许可证方可上岗,并严格遵守焊割“十不烧”规定。 5、动用明火作业区域必须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和指派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