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方案 设计过程中日照分析计算各参数及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 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昆明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主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和 规划管理相关活动。主城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市总体规划确定, 本市范围内非主城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的日照分析特指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 件,对特定有效时间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 现状建筑及绿地 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辅助行为。 日照分析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承担,《日照分析报告》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必备内容。 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
1 (1992年 11 月 25 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 强化管理,依法保障城 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 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例。 第二条 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 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和本条例。各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保 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 ,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份,也必须遵守 《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 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 《城市 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的区域: 即城市市区、 近郊 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工矿区、 卫星镇和城市的水 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设施走廓地段和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