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 为城市房 屋拆 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 属物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 是指在拆迁房屋中,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标 准折 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条 经政府批准, 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 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 应当 按本 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1 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的 通知 六政〔 2006〕8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已经 2006 年 2 月 17日市政府 第 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发展和经 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 2003〕 7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 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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