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 的通知 大建委发 [2010]268 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 业、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部门: 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108号), 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 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管理, 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 价监督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108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0号)、《建设工 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国家标准 GB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辽建价发 [2002]4 号 关于执行 2001年《辽宁省建筑工 程预算实物量定额》及 估价表的补充规定 各市造价站(处): 为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2001 年新定额,针对目前在执行定额 中的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1、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 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 电时发生的设施及费用按实计算, 并相应 扣除估价表中的水、电费。 (1)土建、装饰工程按定额直接费 0.7%,其中:水费 0.3%, 电费 0.4%。 (2)安装工程按定额人工费 7.6%,其中:水费 3.0%,电费 4.6%。 (3)市政道路、 桥涵、隧道工程按定额直接费 0.86%,其中: 水费 0.18%,电费 0.68%;给排水、燃气与集中供热、路灯等工 程按定额人工费 10.0%,其中:水费 1.8%,电费 8.2%。 2、《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