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0 可编辑可修改 11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行为,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 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 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和“绿 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 1年,“绿 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 3 年。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 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旗、县 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 标识的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绿色建筑发展,强化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区城乡建设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 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绿 色建筑“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法规、政 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 境和减少污染,为人 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全区保障性住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由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民用建筑适用本办法,申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 业建筑参照执行。 第四条从 2014年 9月 1曰起,区内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执行《宁 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导则》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