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或聘用制)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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