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 为城市房 屋拆 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 属物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 是指在拆迁房屋中,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标 准折 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条 经政府批准, 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 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 应当 按本 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1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适应城市房屋商品化、社 会化的发展方向,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城市房 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有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 拆迁的房屋(含附属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的房屋,按 规定标准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方式。 第四条 实行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 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统一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规范文 本,并按规定到本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一)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 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权人) ; (二) 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界定的,下同) 、地段、地址、房屋结 构、等级、层次、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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