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 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银行 【颁布日期】 19970917 【实施日期】 19970917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承兑 汇票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 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 照执行。 一、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 组织信贷、会计等相关人员认真学 习、领会人民银行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提高银行承 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水平。 二、各行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各部 门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 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实施银行承兑汇票
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汽车工业发展,满足汽车消费需求,规范汽车 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中 国农业银行 (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在特约经 商处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所确定的 国产汽车,具体品牌由各行自行确定。所称购车借款人为在中国境 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 (事 )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 (以下简称贷款银 行 ) 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 第二章 贷款期限 、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年(含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