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并报 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公 布,自 2007 年 9月 1日起施行。 2007年 7月 27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 2007年 7月 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查, 决定批准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 促进供热事业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