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 投保人应当一 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保监会 )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 )合同由本 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 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义 :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 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 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