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工程及多次转让涉及的扣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A 公司转让给 B公司未完工在建工程项目, 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扣除 20%? 答:开发公司转让未完工产品,计征土地增值税可以执行加计扣 除政策。 二、B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取得后可否按照老项目计征增值税? 答:B公司继续开发,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月 30日之前的,属于 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三、B 公司出售开发房产清算时可否加计扣除 20%?怎么区分土 地成本和开发成本? 答:B 公司出售开发产品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无需区分土地 和开发成本。 四、关联企业多次转让在建工程,有限制性规定? 答:尽管税法对多次转让在建工程无限制,采取此方案基本不可 行,除重复缴纳契税外,需增加报批报建的费用支出。 五、房产开发企业 A 公司分立开发产品,分立到关联企业 B公司, B 公司将资产证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章 转让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章 转让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安徽省 人民政府令 第 209号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 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8 年 4 月 14 日省人民政府第 5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8 年 6月 1日 起施行。 省长王三 运 二○○八 年四月十九日 安徽省 企业国有产权转 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的监 督管理,防止 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持有国有资本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