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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27
关于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工程及多次转让涉及的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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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工程及多次转让涉及的扣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A 公司转让给 B公司未完工在建工程项目, 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扣除 20%? 答:开发公司转让未完工产品,计征土地增值税可以执行加计扣 除政策。 二、B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取得后可否按照老项目计征增值税? 答:B公司继续开发,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月 30日之前的,属于 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三、B 公司出售开发房产清算时可否加计扣除 20%?怎么区分土 地成本和开发成本? 答:B 公司出售开发产品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无需区分土地 和开发成本。 四、关联企业多次转让在建工程,有限制性规定? 答:尽管税法对多次转让在建工程无限制,采取此方案基本不可 行,除重复缴纳契税外,需增加报批报建的费用支出。 五、房产开发企业 A 公司分立开发产品,分立到关联企业 B公司, B 公司将资产证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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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章 转让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章 转让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安徽省 人民政府令 第 209号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 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8 年 4 月 14 日省人民政府第 5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8 年 6月 1日 起施行。 省长王三 运 二○○八 年四月十九日 安徽省 企业国有产权转 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的监 督管理,防止 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持有国有资本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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