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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2
四川省木材运输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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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木材运输证》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四川省木材运输证》 。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 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 调拨的木材除外。” 三、申请受理单位:屏山县林业局。 四、决定单位:屏山县林业局。 五、办证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木材运输证的准运总 量不超过当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六、办理条件: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原木、锯 材、竹材、木片、鲜笋、樟油和省政府规定的其它木材。有 合法来源证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四川省 木材运输证》。 七、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1、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2、木材检尺单的规格、件数, 材积或重量等; 3、采伐证和交纳育林基金等的票据; 4、国 家和我省规定应实施检疫的,应当出示植物检疫证明。 5、 向外地运销木材的,应当出示《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副本) 。

公路法四川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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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实施办法》 (2008年 11月 21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第 7 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实施办法》 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于 2008年 11月 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1月 1 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 11月 2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 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公路工作, 高速公路和国道、 省道的监督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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