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2011-01-24 16:42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 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 (三 )项所称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 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 面的免税优惠政策: 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 从接受投资 的企业取得的利润 (股息 ),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但其上述投资所发 生的费用和损失, 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 上,按照居民企
股权激励,如何计算所得税 股权激励,如今已经渐渐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名词,不少人也已是股权激励的亲身 参与者。 在享受股权激励所带来收益的同时, 因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所得税问题却容 易被忽视。 在股权激励架构搭建、行权、退出等一系列过程中,所得税是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 税种,本文将简要介绍股权激励过程中的相关所得税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 1不同持股模式下的税务处理 目前实践中,股权激励较为常用的持股模式有 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持股以及通 过合伙企业持股 。不同模式的税务处理可汇总如下表: 2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未必一定省税 因直接持股方式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大多公司倾向于以间接持股方式开展股 权激励。 公司创始股东可通过作为有限公司大股东或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方式实现对 持股平台的控制,防止公司控制权分散。 实践中部分公司认为有限合伙企业税率较低,最适宜作为股权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