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为贯彻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及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 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健全服务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缴 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全面提升本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制定本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 缴存 第一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申请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IC 卡;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附件一)。 办理流程: 单位提
75、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金额的提取办理 流程图 合 格 职工个人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核中心审核 将公积金通过转账方式返给 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即办) 所在单位向职工支付现金 申请人所提交 申请材料见附 表。 审查不合格,说 明原因,退回申 请人 监督投诉电话 : 0373-2027434 附表: 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非住房消费的提取: (一)、离、退休职工的提取: 1、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提取职工离、退休证或上级人事劳动保障机关已批准离、退休的证明材料(看原件留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 或其他不需要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身份证年龄为准,男60周岁,女50周岁;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联,“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 4、将提取人住房公积金手册上交“中心”。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1、提供提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