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价督( 2011)00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各区县 住房保障中心: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 2002〕2503 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 2009〕29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 《上海 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
资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开发在 20 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 开发商应具备一级资质。另外,根据规定,要具备一级资质,须达到以下标准: 1.注册资 本不低于 50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年以上; 3.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新规定: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 三级 以上资质、相 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预出 (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 办法 (试行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房 地产权证 (以下简称 “大产证 ”)的,需由区 (县 )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网,公布每套房源 的销售价格,以及 5 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等信息。 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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