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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2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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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 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 由区县人民政府征 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

法令名称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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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 【法令名称】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 号 【发布日期】 2008-11-27 【实施日期】 2009-01-01 【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全 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8 年 11 月 17 日市政府第 26 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 2008 年 11 月 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 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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