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 维护拆迁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 《房地产估价规范》 、《城 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与 《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 办法》适用范围一致。 第三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单位, 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 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 会公布经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四条 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当是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 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 (乙方 ): 李增先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 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 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成馨园 103 号楼 1 单元 812 房 ,位于第 8 层, 一室一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