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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1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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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 2012年 11月 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 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 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 工作。 乡(

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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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土保持监测定义 水土保持监测为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保持水土资源和维护良好 的生态环境出发,运用地面监测、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多种信息获 取和处理手段,对水土流失的成因、数量、强度、影响范围、危害及其防治效果进 行动态监测和评估,是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治理工作的基础。 2. 水土保持监测目的 (1)为建设单位提供方案实施信息,以便加强管理。 (2)验证防治措施布设的合理性,进一步完善防治措施体系,促进防治措施 到位,提高防治效果。 (3)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提供依据。 (4)为同类项目水土流失预测和布设防治措施体系提供借鉴资料。 (5)为研究不同类型项目的水土流失规律、防治技术提供基础。 (6)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以便采取有效地防治措施。 3 监测内容 3.1 监测内容 水土保持监测应在建设前、建设期和自然恢复期对水土保持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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