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 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 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 .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弱电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二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弱电施工装备 ;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三级资质标准 (本标准自 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 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2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 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不少于 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 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 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承包工程范围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 25 米以下的城市 桥梁工程; (2)8 万吨 /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