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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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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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契税 ,恢复征收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深府﹝ 1998﹞246号 【发文日期】 1998-11-12 【实施时间】 1998-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深府﹝ 1998﹞178号)规定,从 1998年10月1日起 在全市范围内恢复征收契税。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深圳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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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 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 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 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 动。 第三条 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 与控制适用本规定,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 制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 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 产投资建设工程 (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 ),以及国有企业自 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 (以下简称非财政 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 - 3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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