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 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 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 标准》的通知 ( 1998 年 9月 11日) 深建施〔 1998〕41 号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镇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树立建筑行业的文 明形象,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 工检查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 使文明施工 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等 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
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人自行招 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 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条例》规定必须进 行施工招标或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 例》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 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 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 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7日前 , 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 送下列证明材料: (一)项 目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证书或者项 目法 人组建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 (三)近五年从事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