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 2005年 12月 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 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 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